本人于08年9月份,和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至2011年),签合同时公司以“ 公司代为保管” 理由,没有将合同复印件交与我,今年九月份,由于公司工程管理不善,丢失大量工程施工材料,由于损失较大,造成刑事案件,刑警大队逮捕嫌疑人数名。公司领导为了控制事态,将我离职(一度要求我,写辞职信,未写,离职数人),并扣留我6、7、8三个月各种补助共计4500余元,后多次找他协商未果。
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15264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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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还有财产并且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属于该单位员工的事实就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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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我。济南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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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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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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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