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房是2002年拆迁,是奶奶所留,下面三兄弟共同拥有,拆迁时我家(排行老三)分别给另外二兄弟按当时房价折和的补偿费,买来了他们手中的还房面积,三个兄弟都有协议签字确认,协议上有“自愿得补偿费后今后与房屋无任何关系”的条款。但与房管局的拆迁安置协议上填的是大兄弟的名字,当时未在意,认为今后过户就行,也没公证。2004年还房,我家按当时房价给开发商付了十万元还房款,搬进了新房,2009年开发商才统一办房产证,被告知因当时安置协议上是大兄弟的名字,若要改成我家的名字就要大、二兄弟签字公证,大兄弟同意签字,可二兄弟认为现在房价涨了,当时他补偿费得少了(按当时房价),现在他们当初的签字协议都在,目前协商无效,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兄弟签字?或者有什么方法可以妥善处理? 拜请律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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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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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要以拆迁协议为依据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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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