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于2001年10月购买一房屋并租给乙方(张某夫妇)。在乙方要求下。有于2005年2月十四日以现金14万元从我手中购买房屋并签订协议两份。协议签名为我和张某、无我妻子签名参与(没经过房屋产权过户)。
经过一年于2006年2月28日,乙方以做生意为由急需用钱为由又向我借10万元,并以我卖给乙方的房子为抵押,规定借款一年到期后,如不能归还房屋给我所有。口头约定利息3分。签订借条两份(一张10万,一张为利息3万),规定2006年6月到期,没约定利息。
到期后三万元我很多次讨要无果。在此期间乙方由于多次向他人借钱,被他人告发,张某夫妇被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并判决有期徒刑3年和2年缓刑3年。由于这种情况,我于2006年11月18日,将该楼房租给乔某。在收取第2年房租时,乔某据付房租,原因是此房屋以卖给乙方,说我是无产权收房租。
于是我在2008年元月上诉连山区法院要求乔某给付房租。经过一审判决我胜诉,乔某不服判决上诉中院,中院驳回一审判决。在此期间乙方也于2009年9月14日上诉要放票。
律师,我能要回房屋么?怎么打这个官司才能把我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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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具体看一下你们的房屋买卖协议和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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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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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