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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佂用合同 甲方:乐民镇人民政府 乙方:小星地村三组,四组21户村民 根据特区政府招商引资的指示精神。为了有计划地开发煤炭资源,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支配给取缔土法炼焦,经乐民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小星地村规划新建盘县 凡矿骨干矿井,下设配建焦化厂,需占用乙方土地,经双方共用协商,具体协议如下: 一,土地使用期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佂用费5000/亩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二,土地征用期限不定,到盘县凡矿,焦化厂停止办厂为止。 三,甲方付款给乙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理由在佂地范围 干扰破坏各种设备和设施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在征用期内,甲方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厂矿停办后,甲方将征用的土地归还乙方,甲方不在付给土地恢复费,由乙方自己恢复使用。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违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十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纠纷
2009-09-28 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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