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我09年9月1号去了一个饭店上班,9月13号跟老板提出要离职,老板同意了,准备9月15号走,我能在15号拿到我的正常劳动的工资吗?
2.我们饭店工资的发放时间是10月20号,从9月1号到10月20号,中间时间跨度达到50天,他们的这种工资发放方式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否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3.上班时间是从上午9点到晚上10点,中间时间达到14个小时,14个小时中间休息2个小时:14点-16点.我们的工作时间长度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