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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1月24日入职到2009年4月14 日工作期间,本人受雇与珠海工作于被告厨房,由于厨房人手不足,本人在正常工作8小时之外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去弥补人手缺少留下的工作,公司明确表示我没有加班费用,我也要求过管理后勤的两任秘书和管理层派另外的人来顶替或者支付本人加班费用,但公司说没有人手,说我是月薪制度没有加班费,让我该加班就必须要加班,而且受到警告不要再提加班费用的事情,否则立即解雇本人,在被告非法解雇本人后,在经过平沙劳动局和金湾区劳动局与其交涉后依然拒绝不支付加班费用,直到本人申请仲裁且现在第一轮劳动纠纷仲裁案已经由金湾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给予我本人的经济赔偿裁决,但没有增加拖欠加班费应该给予经济赔偿金一项,劳动局说这一项我没有提出,在法律上是不理不赔,一个案子不能仲裁两次,让我去法院提出,后来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说他们应该是在仲裁判决内容范围内审理,我提出的要求不能超出劳动仲裁申请时的范围,让我要么接受调解,要么重新回去仲裁,因为我们厂有15个热人都在告哪个企业,我真怀疑哪个法官是不是得了企业的好处,利用我是外地人的不便,为难我,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9-08-18 1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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