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2006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五年,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作修改的,双方按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2008年后我提交了辞职申请,现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但是按照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没有参加培训也没有保密约定,我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条应该怎么理解?对我有影响吗?
我和单位之间的纠纷是适用现行劳动合同法还是08年以前的法律?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