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1日,我以42000元买了一套大约80平方的住房,该房是某公司职工宿舍,公司出证明产权属该职工所有,但是当时该房没有房产证。双方约定如下:
1 甲方将自己在地区百货公司集资建房(位于毕节市松山路市幼儿园后面)的三楼一号住房和煤棚卖给乙方。该房没有房产证。
2 甲方集资住房以42000元卖给乙方。
3 甲方1992年11月12日和1994年12月9日的两张地区百货公司集资建房款合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收据交给乙方,此后收据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
4如果以后次房须补办房产权手续或其他手续的经济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后来,公司为该房办了房产证,所有权为甲方(因为甲方是该公司职工)所有。在我要求把房产证过户时。甲方要求加价20000元,原因是因为该房已有房产证。并且目前的房价上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