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09年1月的时候准备买一套二手房 并在09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个协议先支付卖方五万元订金(卖方出示了此房屋的产权证并商定在结清余款后过户),在09年7月底卖方新房装修好后,我家支付剩下的50万余款。但前天(09年7月18日)我家支付清余款后 在今天搬家要求将房屋产权证过户时卖方却才告知产权证(09年4月份)已拿去抵押,在明年(2010年3月份)才能给我们过户,现在只能写一个明年三月份才能过户的情况说明给我们表明情况。请律师分析如果写了这份情况说明后我们风险大不大(若卖方不能还款银行要求抵押怎么办,我们的卖房订金协议都在银行抵押之前,若打官司我们是不是占主动,求解?)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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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的协议有效,但是,由于未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银行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出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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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的话,你们肯定占主动,卖方收了你们的定金还将房屋抵押,违约在先,如果你们接收了他的说明情况,表示你们同意他将房屋抵押,再起诉的话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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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你们的买卖合同是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官司没有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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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