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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7月我在深圳某家政公司签了一年协议,从该家政请过几位保姆带小孩,在2009年1月初退了合同,当时签合同时有一个合同压金500元,承诺4月份将500元退回给我们.退合同时家政公司以会计不在为由,让我们将所有资料留在了家政公司,只开了一个手写的欠条。直到现在(7月13日)这笔钱也没有退给我们,现在的会计和前台等工作人员都换了,家政公司以“退合同时会开据回执”为由,据不承认我们有退合同。请问,他们开具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1月份到现在,和家政公司联系(包括电话和上门),她们一律采用回避方式,如果她们不慎接到了电话,就说财务不在或公司财务状况紧张,或打不到我们的合同,我们显得十分被动。两次去家政公司要钱,均遇到同样的去要钱的,据网上了解这家家政公司一般都是用这种拖延的方式不还客户的钱。这么明显的拖欠行为有什么方法可以惩治她们吗?

损害赔偿
2009-07-13 11: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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