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2009年3月28日前交付,逾期超过9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我于2009年7月2日前去办理接收手续,在现场查验时,发现户内用电的各路断路器及室内线路分布均未铺设,故终止验收程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吗?
2.我在房屋施工期间,在与开发商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取消了户内非承重间壁墙(有批件和户内现状为证),开发商是否可以此为借口,否认逾期交房?
3.如果可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我将能得到那些赔偿(2008年1月28日预交房款17万,2008年12月30日交齐全部房款)?
多谢予以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