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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处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合同原定于14年6月1日交房,因开发商原因延期半年于12月27日批量寄出入伙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按照合同记载事项履行延期赔偿。(预售合同关于延期赔偿项如下:延期180日内,按已付款万分之一每日从原交房期限开始计算赔付,180日以上则按照万分之二计算)。 现在我的情况是:因开发商内部原因,将我的手机号码登记错误,无法联系我本人,导致没有寄出入伙通知书,今日(已超180天)我得知那边已经开始交房,至售楼及物业处协商,物业口头承诺免一年物业及车位租赁费,合计约5000元,而如果能争取到万分之二的赔偿,或有11000元的赔偿。 请各位专家帮解析1.交付日期是以开发商至房管局备案日界定,还是业主收到通知书界定。2.因对方内部原因导致的通知书未送达业主,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并按照延期180天以上交房的事实给予赔付。

房产纠纷
2015-01-06 2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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