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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交房日期为2009年5月30日,但是只到现在才说要交房。我在辽宁葫芦岛上班,请问除了按合同要求赔偿外(合同赔偿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可不可以还要求其他赔偿,还有已付房款是否指首付款还是包款银行住房贷款?

损害赔偿
2009-10-11 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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