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阳市**花园的拆迁户,2005年8月2日与建阳市房地开发公司签订了《建阳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货币)补偿单价365元/平方米;2、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平方米,过渡期限24个月;3、回迁房有超面积部份乙方按市场价向甲方购买,回迁后乙方有剩余面积的甲方按货币补偿方式价补偿乙方。
**花园一期是2006年3月开盘,开盘价1688元/平方米;2007年10月的最高售价1700元/平方米。2005年8月建阳市商品住宅销售最高价1509元/平方米最低价684元/平方米平均价1172元/平方米。
由于乙方的原因至今没有交房,听说8月份可交房,超面积部份乙方按2009年8月份的市场价向甲方购买,每平方米大约3400元。
请问:
1、合同中仅写“回迁房有超面积部份乙方按市场价向甲方购买”,是按哪个时间的价格合理?是按签合同的时间(2005年8月),还是按过渡期限24个月(2007年8月),或实际交房时(2009年8月)的市场价?
2、甲方延期2年交房,乙方能否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