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某单位(工商局的下属单位)欠我10多万,法院判决后他们无力偿还。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用工商局开发的一间网点房来顶欠款。当时工商局也同意,并与我签定了购房合同。当我去房管局办房产证时,才知道工商局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原想等工商局交了出让金就能办证了,但等了10年也没办成房产证。现在我想退掉工商局的房子,工商局不同意。说不要房就让我去找欠款的那个单位要钱。欠款的那个工商局下属单位早撤消了,我上哪找啊。
我现在如何打这个官司?请指教:
(1)我能不能起诉工商局?
(2)房屋是用工商局下属单位欠款顶的,那我与工商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没效,那我能否问工商局要钱(因为欠款的那个单位早没有了)。如果有效,那打官司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
(3)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十八和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工商局的原因,使我在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所属权证书,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能行?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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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还有环境污染案件时效为三年,技术进出口案件时效为四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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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
现在退房可能性不大,解除权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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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