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
郝某于2007年8月6日在怀宁县泰达家电总汇购买了一台价值8200元的Tlm4033海信液晶电视机。2008年2月4日晚[page],一家人正在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发出一声“砰砰”,瞬间没有图像。事情发生后,郝某多次上门联系销售方,并多次打电话给海信公司,要求退换电视机,但厂方回复“只修理不更换”,22日,厂方专门派来一名维修员将电视机修好,但郝某并不满意,如此高价电视机,才使用6个月就出现问题,电视机本身一定存在质量问题。于是,郝某将此事投诉到怀宁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定是电视机高压管发生故障,虽然按国家“三包”政策,该电视机已经超过包换期,但它的主要部件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说明及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故障的产生责任属于生产者,且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处理结果:
经怀宁县消协多次协商,最后与厂方达成意见,海信公司尽快给郝某调换一台新彩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