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102民初3508号
原告:孙CL,男,XXX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潘ZJ,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PP,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CL与被告潘ZJ、刘PP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孙CL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C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CL负担。
审 判 长 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 张德先
人民陪审员 滕培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