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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CL与潘ZJ,刘PP不当得利纠纷
更新时间:2020-07-29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3508号

原告:孙CL,男,XXX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潘ZJ,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PP,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CL与被告潘ZJ、刘PP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孙CL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C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CL负担。

审 判 长 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  张德先

人民陪审员  滕培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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