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102财保435号
申请人山东HC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X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JA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徐F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JA物流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臼支行81×××17账号的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9.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JA物流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臼支行81×××17账号的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 倩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