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六年,在此期间有几个连续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个劳动合同于2006.5.31到期,我于2006.2月怀孕,在2006.5.31日以后单位仍让我在原岗参加竞聘后在原岗拿工资,至2007.6.27单位给我发出拟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7.8.22我以在三期保护内提出异议为由,并在所辖区申请仲裁诉求是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12月诉求仲裁不支持败诉。
2008.4.2上诉到一审开庭(2007.12-2008.4.2日我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并于2008.1.2日以EMS方式向单位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单位于2008.1.18日以行为公证方式向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劳动合同法》已实施我拒绝签字继续在原岗工作至2008.4.2。此期间有参加全体大会签字和工作期间的书证。
请问:1.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2.一审分院是否对我的诉求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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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此外有一事不明,2008年4月已上诉到一审,现在一审还没开庭吗?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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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劳动合同法,单位无权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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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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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