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胡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
胡某涉嫌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一案案件事实:2019年5月8日,深圳市某中学的学生在某拓展公司两天的拓展训练结束后,由犯罪嫌疑人胡某、有学校的主任和年级级长护送回学校。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在返程途中走到被害人赵某(女,已满十四周岁)座位旁,用手捏其脸部,后将手伸进其衣服内抚摸其背部。而后将手伸进坐在赵某隔壁的被害人钱某(女,未满14周岁)的衣服内,以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初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