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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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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
更新时间:2020-05-26

胡某涉嫌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8日,深圳市某中学的学生在某拓展公司两天的拓展训练结束后,由犯罪嫌疑人胡某、有学校的主任和年级级长护送回学校。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在返程途中走到被害人赵某(女,已满十四周岁)座位旁,用手捏其脸部,后将手伸进其衣服内抚摸其背部。而后将手伸进坐在赵某隔壁的被害人钱某(女,未满14周岁)的衣服内,以同样的方法抚摸钱某背部,钱某闪躲,胡某遂走向过道旁的被害人孙某(女,未满14岁)身边,将手伸进孙某的衣服内,其手触碰到孙某内衣边缘时,孙某扭开,胡某便抚摸其背部。最后,胡某走到坐在大巴车前三排的被害人李某(女,已满十四周岁)旁,将手伸进其衣服内抚摸其背部、搂其腰部。5月10日,四名被害人将上述情况告知学校老师,从而案发。


评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第一,犯罪嫌疑人胡某的抚摸、楼腰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第二,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是否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辩护人对于第一点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强制猥亵应该具有十分明显的满足性需求的目的,且行为表现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被告人胡某在开玩笑、打闹的动机下,实施了捏脸颊、摸颈部以及后背的行为,最多是治安违法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处罚;第二,在本案发生后,从被害人自身的反应来看,没有立即报警求助或者直接在车上向老师司机求助,反映出三名被害人在案发当时其性权利没有感受到凌辱、践踏和侵犯,猥亵行为无从谈起。第三,本案发生后,从了解了事情经过、看过监控视频的家长、学校反应来看,他们的反应不是立即报警求助,而是在被告人自残后家长担心承担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报的警,说明作为监管人的家长、学校并不认为被告人在刑法犯罪上猥亵了三名被害人,其实他们这些人对于猥亵行为的事实认知可以代表普通大众对于猥亵这一法律行为的认知标准,他们觉得事实不是很严重,而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者若将被告人胡某定罪是否脱离社会大众对于猥亵一词的事实认知呢,这样的话只会无端拓展了猥亵犯罪的外延,毕竟被告人胡某仅仅对这三名被害人有且仅有短时间的捏其脸部、抚摸背部、搂腰部,而且三名被害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抗拒和外界求助行为。但是很可惜,辩护人认为的嬉闹、玩笑行为的法律意见以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意见并不为法院所采纳,检察院对胡某强制猥亵罪量刑建议2年以上,猥亵儿童罪量刑建议2年6个月以上,法院也是认可此行为并不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最终对胡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刑量1年,猥亵儿童罪量刑建议1年6个月,合并执行两年。

建议:古人有云:男女有别、授受不亲,是有道理的。猥亵一词本身具有一个国家特有的文化内涵,性开放度有关。西方国家见人问好的方式可以亲额头或手,在他们看来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在我国可能就会被认为是猥亵、不礼貌的行为,因为我们国家问好的方式是握手。而且人与人关系的亲疏程度也会影响此罪的成立,陌生人之间的摸背、搂抱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但是熟悉的人就又不一样了。有鉴于此,在处理男女关系时,古话总归是有道理的,也不会触法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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