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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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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9-10-30

201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与王某某因一些琐事,通过电话争吵,并相约见面解决争端。当晚21时许,钟某某携带了1把菜刀,依约来到了沙井街道一家美宜佳便利店等候,被害人王某某来到后,当即以啤酒瓶砸向钟某某,钟某某躲开后,上前与王某某相互扭打。打斗中,钟某某拿出菜刀朝王某某的头部砍了两刀,将王某某砍伤。王某某被友人送医院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到现场将钟某某带回调查,并缴获作案用刀具1把。经鉴定,王某某颈部创累计长8.6cm,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王某某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钟某某因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接手案件后,辩护人首先找到被害人王某某,与他协商谅解赔偿事宜,最后取得其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案件进入到庭审辩护阶段后,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被告人认罪认罚。

判决书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小结: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辩护人认为此类案件在刑事案件类型中属于高发类型,而且目前的司法实务很难认定正当防卫的免责性质,目前基本上按照谁受的伤情更重,谁就是被害人,所谓的“加害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了。基于目前的司法现状,必须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取得谅解、是否认罪认罚、伤情等多个角度来判断案件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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