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房屋预告登记效力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房屋预告登记效力是什么,房屋预告登记效力主要有: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
预告登记发端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不动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是一种担保手段。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制度,故预告登记的效力成为该制度的中心问题。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如下效力。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一般效力
(一)保全权利的效力。
即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无效,以保障请求权发生预期......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如:张三2008年7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住宅,首付了40%的房款并签定了合同,按照规定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之后,双方按照约定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个月后,开发公司又将该房卖给李四,2008年12月,该房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李四凭购房发票、合同等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效保护了张三享有该房的请求权。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针对出卖人又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人可以主张债权和物权的双重保护,既可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房屋。
1、签订合同是债权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合同就有效成立并生效。
2、处分不动产是物权行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当然不发生物权效力。(由于已......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为:在没有征得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如果出卖人再次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并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