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后的收回,也是法律上所说的撤销赠与,这里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看。
第一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的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赠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也是撤销不了的。因为我国的房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如果把房屋已经过户到赠与人名下,想要撤销,是有一定困难的。
第三种情形是指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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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赠与已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
3、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
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
房子无偿赠与需要交税。如果是无偿赠与给直系亲属的,需要缴纳的税费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费用,但不用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如果是赠与给其他人的,一般不会免缴印花税和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事件概述:陈先生和王女士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在婚前,陈先生出资在市内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结婚后王女士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陈先生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不料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了离婚。
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庭审中陈先生认为,王女士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王女士房屋产权的赠与。王女士则认为,陈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希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武倩律师解答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产的价格也是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房产被许多人当作一个高价值的固定资产一代一代的传下去。所以也就出现了很多无偿赠与的情况。那么房子无偿赠与需要交税吗?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子无偿赠与是否要交税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子无偿赠与是否要交税
房子无偿赠是需要全额交纳契税、印花税,但可以免交营业税,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交双方的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
案情
李芳与王峰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王军,2015年,李芳和王峰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决定协议离婚,儿子归李芳抚养。对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双方均同意赠送给儿子王军,且王峰、李芳口头约定,待儿子年满18周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李芳和王峰离婚后不久,王峰就后悔当初将房屋赠送给儿子的决定,遂瞒着李芳和王军,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赵强,并到公证处办理了二手房买卖公证。李芳和王军得知王峰的所作所为后,极为恼怒,认为这一买卖行为明显违法,应属无效行为,遂将王峰、赵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王峰和赵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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