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