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如何打?

2021-06-20 13: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诉讼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如果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但一般因为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般来说,赢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那么行政诉讼如何打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如何打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行政诉讼如何打

  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阶段。原告做开庭审理的准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注意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便法庭交代回避权时,能及时正确决定是否申请回避。

  2、明确诉讼请求,并充分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庭审中认真做好陈述。

  3、开庭时携带笔和纸,在法庭上,应记下被告答辩的要点,以便在辩论中,对应该辩驳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运用逐一辩驳,从而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如何打?

  二、行政官司中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八类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分别是: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为绝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职能部门做出的,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也就成了绝大多数的被告,如工商、税务、公安、土地管理、房管等职能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认适格的被告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做出具体处罚行为的颁证机关为被告;再比如违反法律规定批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或者房屋管理机关为被告。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一提“民告官”就错将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实际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相对来说属于少数,它更多的是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中的诉讼。

  其次,在选择好正确的被告主体后,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就成了行政诉讼的重中之重。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绝大部分是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在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时,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低阶位的“法律”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依据。

  比如近几年因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所引发的大量的行政诉讼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上述案件中所起的往往是原则的定性作用,而决定拆迁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数额的却是省市一级所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低阶位的法律文件。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只有着重掌握这些法律文件,才能从根本上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最大不同是,它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其是否合理不在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内。也就是说,能否赢得行政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得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哪怕这种行为再合理,它也是违法的,反之,只要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哪怕其行为不通情理,行政相对人也不可能通过判决的方式打赢行政诉讼。也正是基于行政诉讼这种特殊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才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可调解的审判方式,即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要么行政机关胜诉、要么行政相对人胜诉,而不能由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它不具有民事诉讼的灵活性。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没有回旋的余地呢?

  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2号《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行使审查和监督的职责。可以说,上述这两条规定给我们指明了处理行政诉讼的另外一条途径:即人民法院建议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上述改变撤诉。

  最高院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行政诉讼改变了原被告双方“水火不容”的面貌,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非对即错”的尴尬处境。这一规定使得大量的行政诉讼采取了类似于民事诉讼和解的方式结案,无论对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一种非常积极向上的处理方式。

  所以,作为行政相对人一定要牢记:行政诉讼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行政诉讼的恐惧心理,只要掌握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另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打败”行政机关不是目的,能够改变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终极目标。

  三、行政诉讼时可以申请赔偿吗?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6、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如何打的相关内容。如果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的。千万不要因为对方是行政机关而有所恐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64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诉讼律师团,我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