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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 不视为工伤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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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认定为工伤,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近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认定为工伤,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近日,保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是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当前,在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已较为普遍,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而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但平均寿命延长,且大多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同时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人员再就业可进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

      但是依照规定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对象之外,并不是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事实是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及被雇佣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隶属关系,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一定的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被雇佣者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雇主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意思自治之约定,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雇佣关系即告成立,国家对双方约定的待遇、退休年龄及参加社保等内容不予强制干预。

      因此,李某因工受伤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中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而该案中李某与公司的用工协议是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可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对此,之前成都辖区内的金牛法院就曾向市社保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雇工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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