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 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