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专利法律关系中,我们首先需明确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三者之间的区别。
1.发明人,即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通常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2.专利申请人,则是依法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或单位。
3.至于专利权人,则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之间具有一致性。根据《专利法》第6条,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当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该申请人便成为专利权人。这一过程体现了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转化关系。
尽管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具有一致性,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专利申请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相对性。这意味着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并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2.继受专利权人常常并不是专利申请权人。这可能是由于专利权的转让、继承等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专利权人与最初的专利申请权人分离。
3.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权利,而专利申请权人则仅在专利申请阶段享有相关权利。
4.在专利被授予后,专利申请权即转化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人亦随之转变为专利权人。
5.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权人的角色和权利各有特点。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专利法律体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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