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地纠纷案件中,当当事人对涉及林地权益的行政决定或行为存在争议时,提起行政诉讼赔偿需遵循一定程序。
1.当事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诉讼时,应确保符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林地纠纷案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
1.根据“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选择同时申请复议和诉讼时,应遵循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原则,不得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1.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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