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一规定源于《失业保险条例》中的明确条款。
1.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失业人员在正式完成失业登记后,即可开始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这些条件包括:
1.失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失业的原因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的要求。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领取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的。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其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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