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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中能否继续使用商标权

2024-07-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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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无效宣告期间,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不能继续使用,因为该商标专用权自宣告无效起即视为自始不存在。商标持有人应在收到无效宣告通知后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谨慎处理复审等后续事宜,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一、商标无效宣告中能否继续使用商标权

  在商标无效宣告的过程中,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是许多商标持有人关注的问题。

  1.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即视为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持有人便不能继续享有和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

  2.具体来说,商标无效宣告的决定会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但无论复审结果如何,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都将不再存在。

  因此,在商标无效宣告的过程中,商标持有人应当谨慎处理相关事宜,避免继续使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二、商标权无效认定标准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瑕疵。这包括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使用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以及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等。

  2.商标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这包括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

  3.注册商标存在争议。这指的是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确保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以免侵犯他人权益或导致自己的商标权被认定为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中能否继续使用商标权

  三、商标无效争议解决

  在商标无效争议解决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如果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复审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能解决争议,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判决。

  3.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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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中商标可以继续用吗?
法律分析: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后该商标就不可以继续使用了,商标作为企业的影响,是无形资产,故此对于任何人,在发现本公司的商标被企业自然人或者是单位使用之后,可以依法提出商标无效的请求。只要有他人对商标存在异议,并且提出了诉讼,此时该商标在有争议期间,都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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