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分为如下几种:
1.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
2.商标注册人主体不适格的;
3.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4.商标属于禁用标识的;
5.商标无效宣告的其他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权撤销与无效的主要区别:
1.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
商标权都包括如下内容:
1.注册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使用权、禁止使用权;
3.转让权;
4.商标权都包括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