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应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3.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不给确权的几种情况包括:
1.存在纠纷的土地。由于土地确权旨在明确土地的权益归属,因此,对于尚处于纠纷状态的土地,一般需要在解决完纠纷问题之后才可确权。
2.私自开垦的荒地和未利用地。这些土地如果没有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通常只能确权到村集体,而不能确权到户。
3.已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耕地,并取得林权证和草地证。对于此类土地,由于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林权证和草地证,因此不纳入农村土地确权。
确权后的土地如需建房,需遵循以下流程:
1.建房户需先提出申请并填写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随后由镇政府进行初审。
3.初审意见将张榜公布,并报县级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将收取建房保证费用,并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5.镇政府将进行现场查验,并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管理。
6.建房户在竣工后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在整个建房流程中,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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