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举证责任并非简单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法律对推定的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证据持有方作不利推定的规定;
2.根据日常生活法则进行推定;
3.法律拟制,例如在行政行为经合法的公告送达期满之后,视为相对人已经知道其内容。
1.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到在争议的事实中,当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时,由谁承担败诉责任,即后果责任。
2.承担这个责任的当事人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但在特殊情形下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负有少量的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成为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1.举证责任并不仅仅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主观责任,它还涉及到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的客观责任。
2.这种客观责任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机制。
因此,在赠与合同的举证责任中,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谁主张谁举证”来概括所有的情况,而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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