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公证是收养公证中的一种形式,旨在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1.要办好收养协议公证,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送养。
(2)收养人需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等条件,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亲自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4.公证过程中,当事人需向公证处提供身份证明、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状况证明、身体状况证明、收养协议以及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等。
2.如果收养人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这一限制。
4.生父母送养子女时,须共同送养,且配偶一方死亡时,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5.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时,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以及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通过提供这些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确保收养协议公证的顺利进行,从而合法地确立收养关系,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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