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保管人和存货人两方面的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主要涉及仓储物的验收、保管和通知义务。具体而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应确保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符合合同约定。
2.若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当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否则也需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若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保管人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若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同样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当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时,保管人也需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存货人需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若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超过储存期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存货人同样需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危险有害物品,存货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资料。若未按合同约定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存货人需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若存货人逾期储存,需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若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的,存货人需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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