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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损害赔偿标准

2024-05-30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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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正文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的仓储合同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保管人责任、存货人责任告知等方面。通过阅读本文,可以了解如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一、仓储合同损害赔偿标准

  1.仓储合同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货物在仓储期间因保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毁损时,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具体而言,如果货物的毁损是由于保管人的疏忽或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货物的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则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保管人未经存货人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并因此导致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人赔偿责任

  1.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具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货物毁损,那么保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保管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的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那么保管人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保管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货物的毁损,那么保管人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损害赔偿标准

  三、存货人责任告知

  1.存货人在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有义务告知保管人有关货物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性质、包装情况、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等。

  2.如果存货人未能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导致保管人无法妥善保管货物并造成货物毁损的,那么存货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存货人的告知义务是仓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保管人能否有效履行保管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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