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存在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该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
这是不安抗辩权的核心内容,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后履行方可能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这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并且其债务已经到达清偿期。
3.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该条规定了先履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及行使该权利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这一法律依据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了解不安抗辩权后,你是否对合同的履行有了更深的认识?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难题,欢迎在找法网寻求专业法律建议,我们始终在你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