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属性、保险对象与作用,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1.从属性上来看,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险种,它基于自愿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实现,保险公司可从中盈利。
2.社会医疗保险则是国家为了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非盈利性质,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1.在保险对象和作用方面,商业医疗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产生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
这种保险主要是为了减轻经济负担,并不涉及保障基本生活或维护社会公平。
2.社会医疗保险则主要面向劳动者,当劳动者因病就医产生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
这种保险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还体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1.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上,商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
2.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3.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的数额成正比,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4.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则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5.虽然有时要求缴纳少量保险费,但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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