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这里的农民集体指的是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以及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1)对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对于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而耕地、林地、草地等则属于基本农田,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一般不允许随意改变其用途。
3.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农民权益。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找法网咨询,我们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