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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07-14 13:01
导读: 土地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具体由谁所有需要看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特性首先是权利主体特定,除国家或农民集体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其次是交易的禁止性和权属的稳定性,最后是权能的分离性。

  一、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因此土地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找法网提醒,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找法网提醒您,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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