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则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2.律师在会见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4.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2.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获得关于案件的基本信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从而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3.律师还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负有及时安排的义务。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这一规定确保了律师能够及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从而充分发挥其法律帮助的作用。
3.看守所还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提供会见室、保障会见安全等。
4.若看守所未能履行及时安排会见的义务,律师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诉,以维护自身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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