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1.其中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意味着在采取这些措施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不会被完全剥夺。
2.这些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案件需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都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相关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强制措施具有多重性质与特点。
1.其主体特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实施。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明确,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涉及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强制措施的内容主要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非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属于预防性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以及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5.强制措施是法定和临时性的,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并随着刑事诉讼的进展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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