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时,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有权利选择是否签署。
2.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
3.特别要强调的是,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4.如果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胁迫劳动者签署竞业协议,这种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所签的协议本身也将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竞业协议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这些约定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和期限等都应有明确的约定,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时应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在劳动者提出要求后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5.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需要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6.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的要求,就需要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7.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放弃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要求,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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