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类型主要分为两种:非终局仲裁裁决和终局仲裁裁决。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类型的裁决在法律效力上有着不同的特点。
1.非终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15日)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即生效,否则不生效。
2.这意味着非终局仲裁裁决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一定的条件性,需要等待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的结果来确定其是否生效。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特定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通常被视为非终局裁决。
终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具有执行力,可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七小类。
2.这些情形通常涉及到一些较为明确、简单的劳动争议事项,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3.终局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性,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否则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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