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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权力的内容有哪些

2024-05-1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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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管机关,拥有哪些权力?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当遇到拒不执行海关处罚的情况,海关会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手段?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些问题,让你了解海关权力的全貌。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有哪些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5.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6.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7.海关还有权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连续追踪等。

  二、不同权力的行使方式

  海关在行使上述权力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

  1.在实施检查时,海关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对于需要扣留的物品或人员,海关必须出具扣留凭证,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海关在行使权力时还需遵守比例原则,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不能过度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权力的内容有哪些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手段

  当当事人拒不执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时,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出具《执行通知书》;

  2.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如直接抵缴罚款、拍卖担保物和扣留财物等。

  3.拍卖所得价款在偿付当事人应缴罚款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应返还当事人;

  4.如不足部分,海关可要求当事人缴纳;如当事人拒不缴纳,海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强制执行措施确保了海关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海关监管的严肃性。

  了解了海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方式,你是否对海关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如果你在进出境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海关或找法网,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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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能行使哪些权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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