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
1.当发生不可抗力、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等导致申请时间被耽误时,这些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3.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临时工受伤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算作工伤的。在我国法律上,工伤认定并没有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属于劳动关系。临时工在以下情况下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申报工伤认定是存在时效限制的。
1.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但不超过1年的单位也可申请,但在此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2.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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