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1.当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如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欺诈情形,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这意味着,在法定欺诈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双倍房款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1.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开发商的行为不属于法定欺诈情形,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购房者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无法要求双倍房款的赔偿。
2.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了解了商品房买卖欺诈的处罚措施和认定标准,你是否更有信心应对购房风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随时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