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试用期被劝退的劳动者不需要写离职报告。
这是因为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没有主动提出离职,因此无需撰写辞职报告。
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2.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满足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3.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当试用期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该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查。
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手续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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